倡议书提出,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五十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依法落实经营者交易行为的主体责任,强化经营者的公平合理交易自律,做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表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作出规定,增加了“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
统计工作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经济社会运行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判断宏观经济走势、重大政策成效和高质量发展进程的客观基础,也是制定调控政策和加强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统计工作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而数据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为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杠杆炒股吗,中办、国办2018年8月份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出明确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将统计造假列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尽管数据真实如此重要,对统计造假的惩处力度也越来越大,但统计造假、数据失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统计数据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国家统计局在此前开展的专项统计督察中就发现部分地区“对统计造假问题严重性及其背后深层次原因认识不到位”“违规干预统计工作问题仍有发生”“统计数据失实问题仍有发生”。究其原因,首先还是个别官员的政绩观出现了偏差,背离了实事求是作风,法治意识、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同时,一些地方在考核层面陷入“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循环怪圈,干部热衷于做“数字文章”。此外,也与一些地方统计基础薄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不够严密等有一定关系。
统计造假,可能会让一些人、一些地区暂时从中获益。但从长远看,统计数据失实严重扭曲经济社会的真实状况,会阻碍决策者作出准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极有可能导致资源错配,进而影响社会预期和发展信心,甚至进一步加剧经济社会的不稳定性。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统计数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避免统计数据失实,需要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不断筑牢“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堤坝。
形成“不敢假”的强力震慑。既要推进统计执法检查常态化,确保统计调查业务推进到哪里,统计执法就跟进到哪里,强化专项统计督察,及时发现统计造假问题。也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及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人责任,强化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
完善“不能假”的体制机制。深刻剖析统计造假、数据失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建设,扎牢制度笼子。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统计方法,积极健全专业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全过程管理,不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
强化“不想假”的思想自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质上是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是党性不强、作风不实、政绩观不正的表现。要持续加强党性教育,积极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树立、践行正确政绩观,让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统计造假的极端危害性和防止统计造假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做到讲实话、报实情、求实效。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创新普法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努力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恪守诚实诚信、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坚守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坚决同各种形式的统计造假行为作斗争。
此外,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还要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更多地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有效利用部门工作记录、行业平台数据等,减少对统计数据的人为干预。(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吴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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